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禁设食品小卖部

   2020-01-07 2960
核心提示: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禁设食品小卖部
   四部门发文
  
  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禁设食品小卖部
  
  本报讯  (记者王薇) 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按照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的牵头指导下,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明确,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的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取得积极进展。此次出台《指导意见》旨在将联合行动中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的有效措施、形成的有益经验,转化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学校及幼儿园、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指导意见》对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细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一是注重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素养,具体为“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二是注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供餐单位“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指导意见》的两大亮点是:一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二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也发现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加大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售卖或贮存、使用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以及不得向中小学和幼儿园提供的食品品种等。二是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三是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依法依职责迅速核查处置,科学、规范进行调查和采样送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四是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经营者,要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是否隐匿、伪造、毁灭、转移有关证据。五是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惩重处。六是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后,未及时依法依规查处,造成事件扩大或者蔓延,及隐瞒、谎报、缓报的,依法依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七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指导意见》对目前学校和幼儿园正在全面实行的校长陪餐制提出了新的细化要求。《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将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一是明确陪餐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二是注重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目前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在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方面,《指导意见》推出了新举措。注重借助科技手段,实现智慧监管,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求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此外,在发挥家长社会监督作用方面,《指导意见》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线下充值  |  联系方式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蜀ICP备2023007246号-1